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43 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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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增列拒絕採取、保存證物之處罰規定。
三、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74/11/29
火災調查,旨在查明原因,確定責任,及作為爾後防救之參考,其必要之勘查、查詢
,如遭拒絕或破壞現場,勢難達成任務,故對違反者予以處罰。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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