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第 8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
充消防設備師。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
充消防設備士。
請領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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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84/08/11
一、本條新增。
二、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為確保其性能,其設計
    、監造、裝置及檢修均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而消防設備師屬於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範圍,消防設備士屬於技術士之範圍,其考試或技能檢定應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職業訓練法規定辦理,故本條明定消防設備師或消
    防設備士之資格。
三、明定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請領證書時,應檢具相關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核
    發。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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