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
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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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2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85/06/26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消防機關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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