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 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消防機關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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