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轄內之電力、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機構及自來水事業應指
定專責單位,於接獲消防指揮人員依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所
為之通知時,立即派員迅速集中供水或截斷電源及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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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2
一、條次變更。
二、為配合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85/06/26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修正後,條次變更,爰將引據之條次予以配合修正。
三、參考經濟部訂定之公用氣體燃料事業法草案,將煤氣修正為公用氣體燃料,又配
    合自來水法規定,將自來水事業機構修正為自來水事業,俾資一致。
四、配合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整集中供水、截斷電源、瓦斯先後順
    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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