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第 15 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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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2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另「主管機關」包括中央
    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三、第二項未修正。
97/10/16
理由同前條說明一。
85/06/26
一、條次變更。
二、火災案件多涉刑事案件,故現場封鎖之作用除係保持各項痕跡或證物不被破壞外
    ,另外尚有禁止民眾擅入現場偷竊或搶奪物品之重要責任,故明定火災現場之封
    鎖、撤除,由檢察、警察或消防機關為之。
三、第二項增列火場封鎖後,如遇緊急狀況或有進入之必要時,例外允許得由調查、
    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內記明其事由,以利查考。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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