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監督 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消防防護計畫之內涵,使管理權人及防火管理人知所遵行,俾能平時作好預 防工作,萬一發生火警時,員工均能參與救火、救護工作,使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 三、滅火、通報、避難訓練應事先通報消防機關,俾利其監督指導訓練之實施。 四。遇有增建、改建、修建等情事時,因原環境已發生變化,有重定消防防護計畫之 必要,爰於第二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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