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田野引火燃燒,以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為限。 前項引火燃燒有延燒之虞或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內引火者,引火人應 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後,於引火前在引火地點四週設置三公 尺寬之防火間隔,及配置適當之滅火設備,並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通 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其於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引火者,並應通 知森林主管機關。 前項引火應在上午六時後下午六時前為之,引火時並應派人警戒監視,俟 火滅後始得離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消防機關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 三、現行條文山林、田野未涵蓋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配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爰予增訂,以求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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