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經濟部為有效管理事業用爆炸物,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等,業制定「事業用 爆炸物管理條例」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並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 日修正公布,以專法有效及周全管理事業用爆炸物,其中該條例第二條就事業用 爆炸物之定義業有明文,並對於使用炸藥爆破施工皆有相關規定,本條無重複規 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消防機關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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