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1/22
一、為落實本法第五條所定防火教育及宣導,並擴大執行效益,第一項定明各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訂定年度計畫,並結合各方資源加強宣導。
二、依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消署預字第○九九○五
○○五○七號函頒防火宣導須知略以,年度計畫內容應包含轄區特性概述、回顧
與分析火災案件、就重點時節、對象或主題規劃防火宣導事宜,爰於第二項定明
年度計畫應包括之事項,分析轄區內過往火災案例,針對火災風險較高場所、常
見起火原因、常發生火災之時段與傳統節日(如春節、元宵節、清明節及中秋節
等),加強防火教育及宣導。
- 85/06/26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