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1/22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將「裝置」修正為「測試」,爰序文及第三款酌作文
字修正。
- 104/06/29
一、本條新增。
二、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由消防
設備師為之;其裝置、檢修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然建築物內消防安
全設備之規劃與施作,涉及繪製、計算與套圖等設計及配管、配線、鑽孔、固定
與施作間、完成後測試等工作,為闡明本法立法意旨,及符合國內各技師、技術
從業人員分工之現況,爰將現行「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
作業基準」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中關於消防安全設
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工作項目及內涵提升至本細則規定,其工作內容摘
述如下:
(一)設計部分:依建築物用途、樓層高度、面積、內部空間特性,規劃設置之滅火
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設備、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等種類,檢討數量、
設計說明及計算、樓層屬性及其他必要項目,繪製消防安全設備昇位圖、平面
圖、斷面圖等書圖。
(二)監造部分:消防安全設備配線之耐燃保護、耐熱保護措施及配管等,因建築後
即隱蔽無法查勘,而配合建築物樓地板、樑、柱、牆施作預埋管線或配管之加
壓試驗等事項,予以查勘確認,製成書面、電子檔或照片等方式之紀錄。
(三)裝置部分:各項消防安全設備施作,依實務運作由各專業工項分工與介面協調
為之,施作完成後,藉由竣工查驗機制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妥善堪用,故消防安
全設備施作完成後,消防專技人員應依相關基準規範之測試項目,實際測試其
性能,並將測試結果填具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
(四)檢修部分:為維護建築物使用後消防安全設備之正常,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明定
消防專技人員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並規範檢修方式分
為外觀檢查、性能檢查、綜合檢查,受託之消防專技人員應依相關基準就各項
消防安全設備規範之檢修方式,進行檢查、測試及判定,並將檢查結果製作消
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交由管理權人送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三、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已明定消防安全設備種類,且「消防機關
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補充規定」已就消防設備師從事消
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工作項目與其他科別專業技師或技術人員工作項目區分
,並無與其他科別專業技師或技術人員分工混淆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