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第 5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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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1/22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條規定與法制體例,第一項序文、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酌作文
    字修正。
三、配合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業明定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
    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
    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
四、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指自衛消防編組、防火避難
    設施之自行檢查、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等事
    項。
85/06/26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消防防護計畫之內涵,使管理權人及防火管理人知所遵行,俾能平時作好預
    防工作,萬一發生火警時,員工均能參與救火、救護工作,使損害減至最低程度
    。
三、滅火、通報、避難訓練應事先通報消防機關,俾利其監督指導訓練之實施。
四。遇有增建、改建、修建等情事時,因原環境已發生變化,有重定消防防護計畫之
    必要,爰於第二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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