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 二、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三、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 四、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 五、對員工及施工人員之防災教育及訓練。 六、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 及避難引導。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九、施工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逃生避難圖及逃生指示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前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報請施工場所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健全施工中防火管理制度,爰於第一項定明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俾利防火管理人有所依循。 三、為使建築物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能於場所施工前掌握必要資訊及 進行相關行政作業,爰參照消防署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消署預字第九○ E○一○三 號函頒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於第二項定明管理權 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將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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