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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保安監督人
訂定消防防災計畫時應包括之事項,使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有所依循,以推動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安監督自主管理,俾利完備平時預防及災時應變工作,以預
防災害及降低損失。
三、參照內政部一百零三年九月九日內授消字第一○三○八二三三○二號令修正公共
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定明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事項。
四、另有關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指自衛消
防編組、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
設備之維護管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