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107/01/09 修正)
第 2 條
消防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消防獎章:
一、冒險搶救重大災害或及時防止重大災害發生,減少人民生命財產之損
    害,有具體事蹟。
二、因執行職務致重傷或失能。
三、執行救護工作,冒險犯難,有具體事實。
四、對有關消防學術、業務、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
    價值或成效。
五、對其他有關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前項所稱消防人員,指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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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7/01/09
一、配合現行相關人事法規中原定有「殘廢」用語者,修正為「失能」,
    爰將第一項第二款「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另各款並酌作文字
    、標點符號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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