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107/01/09 修正)
第 3 條
消防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兩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消防獎章之樣式及圖說如附表一。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