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112/08/3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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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為勤務規劃監督機關,負責轄區勤務之規劃、
    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必要時對重點勤務,得逕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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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30
配合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調整,港務消防隊修正為港務消防大隊,爰
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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