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112/08/3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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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並得實施
        動、靜態自主訓練、辦理業務等,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動救
        災、救護、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防焰規制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
        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駐地值勤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指揮派遣
        單位值守之,負責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
        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
        保養、檢查。
  (八)支援災害現場應變:於災害發生時,奉派趕赴現場擔任指揮官或
        幕僚之人員。
  (九)督勤: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為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
        法,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務執行,發揮督察功
        能,實施各項督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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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2/15
一、現行消防勤務中「備勤」與「待命服勤」性質相近,於實務之界線模糊難以區別
    ,依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日消防勤務規劃檢討座談會決議,爰修正第二款及刪除
    第八款。
二、第二款臨時派遣勤務應以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維護公共安全,確保
    人民生命財產為原則。如為行政協助,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辦理。
三、為符合實務執行,明定內勤人員於災害發生時,趕赴現場擔任指揮官(如局長、
    副局長、主任秘書等)或擔任幕僚(科、室人員等)以及各級主管之督勤均屬消
    防勤務,爰增列第八款及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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