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112/08/30 修正)
16
十六  各級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管制所屬下
      級機關及人員,執行各種相關勤務。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事故時,
      得報請上級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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