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一、考量災害形態多元,且常造成嚴重衝擊,為建立全民防救災正確觀念,落實防救
災工作,無論災前、災時、災後都能充分因應,以利瞬間災害襲擊時,能在第一
時間自救並救人,遠離災害,降低災害損失,爰修正第一項增訂提升全民防災意
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之立法目的,並列為修正條文。
二、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關係仍須個案判斷,並不因第二項規定而取得相對於
其他法律之特別地位,爰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規定。
- 89/07/19
一、揭示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本法就中央至地方防災體制及各機關於災害發生前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
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應實施之事項,作通盤性之規定,為針對各種災害應適用之
特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