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10 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設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
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及復原重建、環境清理
    等災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
四、推動社區、部落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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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序文及第一款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
二、因復原重建工作亦係區級重要工作之一,爰第三款增訂推動災後「復原重建」之
    任務項目。
三、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99/08/04
原條文第三款修正為「推動疏散收容安置、災情通報、災後緊急搶通、環境清理等災
害緊急應變及整備措施。」。
89/07/19
明定鄉(鎮、市)公所防災會報之設置及其任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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