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一、原條文第七條第五項於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修正公布,將「內政部災害防救署
」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爰配合修正。
二、另為兼顧訓練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訓練單位辦理災害搶救訓練之功能,
文字酌作修正。
- 99/08/04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四項修正機關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 89/07/19
一、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發生規模七點三的大地震,暴露救災人力、資源嚴重不足
及通訊系統未能整合等問題,致無法發揮減輕災害損失及應變動員機能,也因通
訊阻斷而未能即時掌握救災時效。有鑒於此,爰參酌歐美、日本等國家體制,明
定內政部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應設特種搜救隊及訓練中心,直轄市、縣(市)政府
應設搜救組織,以統合救災資源及通訊系統,全面提升處理災害搶救能力。
二、基於精簡組織與資源共享原則,有關特種搜救隊之設置,旨在設種子教練隊,並
設立訓練中心,平時協助訓練地方搜救組織,災害發生時可支援地方政府救災,
並建立現場救災通訊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