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18 條
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前項各款之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之
規定如下:
一、災害預防相關事項。
二、災害緊急應變對策相關事項。
三、災後復原重建相關事項。
四、其他行政機關、公共事業、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
    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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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第四款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三,另酌作文
    字修正。
三、行政機關依其他法律作成之災害防救計畫是否牴觸本法,仍應視各該法律性質以
    法律競合理論釐清,爰刪除第三項。
89/07/19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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