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21 條
各種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或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間有所牴觸而無法解決者,
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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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本條未修正。
99/08/04
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調整,第一項爰酌作修正。
89/07/19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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