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99/08/04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防救災微波通信系統支援本島及澎湖地區計一百二十四個重要據點災害防救通信
傳遞,惟因新建大樓阻礙,影響防救災微波通信暢通。基於災害防救業務需要,
有必要劃定防救災微波通信傳輸障礙防止區域並予公告;凡該區域內有新建、增
建之建築行為者,建築物起造人須先與內政部達成協商改善方案,或同意使用該
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始給予建築許可,以確保防救災微
波通信暢通。爰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
三、對於達成協商改善方案,或使用該建築物屋頂層架設微波電臺或衛星地球電臺,
以致造成相對人之損失,係屬人民之特別犧牲,應給予相當補償。又政府機關對
該特別犧牲之相對人所為之補償協議,對人民權益有重大影響,應以書面要式行
為為之,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爰增訂第六項及第七項。
- 97/05/14
一、本條在規範「整備」工作,為統一體例,本條序言爰酌作文字修正。
二、現行條文第七款有關「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事項之改善」,係參酌日本災害對策基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而定,舉凡流木、貨櫃集散地或垃圾掩埋場等,於
颱風、豪雨侵襲前,有關加固或遷移等改善措施均屬之,因係於颱風、豪雨等天
然災害發生前,應予整備事項,爰修正文字,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七款,俾文
義明確。另第二款及第九款文字酌作修正。
三、增列第二項、第三項,理由同前條說明三、四。
- 89/07/19
為有效執行緊急應變措施,明定各級政府及相關公用事業應實施災害準備之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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