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6/15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97/05/14
一、參酌「水利法」、「鐵路法」、「公路法」、「消防法」、「農業發展條例」、
「水土保持法」、「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緊急醫療救護法」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河川管理辦法」、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文字
酌作整理。
二、增列第二項,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說明三。
三、現行條文序言所定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之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項
。
四、何種災害造成建築物毀損致生危險,有待緊急評估,因攸關人民生命安全及其他
權利至鉅,爰增列第四項規定授權內政部(營建署)訂定相關辦法。
- 89/07/19
各級政府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實施災害應變措施之工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