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得為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 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投保相關保險。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 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權益,爰增訂各級政府得為上開人員投保相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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