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除其 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或其類似之訊號,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相關事項原規定需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公告 之,修正為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 三、第二項未修正。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擬定緊急應變所需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 、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之程序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未經許可不得任意使用災害防救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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