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 由中央政府支應。 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分別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定之。
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周全照顧災區受災之民眾,各種社會保險保費等支出,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 以民間捐款為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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