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低收入戶未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 貸款者,得由衛生福利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補貼利息,其貸款金額 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利息補貼額度、申辦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 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積極協助災區重建,尤對災區低收入戶,其未曾申請政府優惠融資或其他補助 ,得在經金融機構核放創業融資貸款後,得衛生福利部對承辦該貸款之金融機構 補貼利息。但為公平,設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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