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 (111/06/15 修正)
第 5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該機關依同條第一項
    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所為之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
    分。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各級政府依同條第一
    項規定所為徵用、徵購或命其保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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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6/15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增訂第五項規定,第一款定明違反該項規定,規避、妨礙
    或拒絕有關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處分之處罰,以資明確;另配合原第三
    十一條條次變更,修正援引條次。
三、第二款除配合原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一條,修正援引條次外,並配合修
    正條文第三十一條增訂第三項規定,定明違反該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有關
    徵用、徵購或命保管處分之處罰。
97/05/14
一、現行條文第一款及第二款所援引之相關項次、款次,配合各條之修正,予以修正
    。
二、現行實務傳播媒體均能配合政府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善盡社會責任,實無處罰
    之必要,爰刪除其處罰規定。
89/07/19
明定不遵守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不遵守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規定者之處罰。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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