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種類、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現行各機關依本條授權訂定之相關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增訂授權事項,並 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災害救助之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 政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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