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4 條
民間志願組織協助執行災害防救,其工作地區在單一縣 (市) 行政區域內
,由當地消防機關受理認證申請案件,核轉本部辦理;其工作地區跨越二
縣 (市) 以上之行政區域者,得逕向本部申請認證。
本部為辦理前項認證,得會同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
家共同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