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配合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變更為第六十三條,爰修正本標準之訂 定依據。
本條未修正。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說明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