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二條及第四條,自一 百零五年二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百零五年二月六日於震央高雄市美濃區發生芮式規模六點四地震,為協助受災戶儘 速重建家園,並使立法之良法美意得以貫徹,爰增列除書,定明本次修正條文第二條 及第四條溯及自前述地震發生當日生效。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明定本標準發布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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