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災害防救物資、器材,其項目如下: 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 二、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 三、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 四、營建機具、建材及其他緊急應變措施之必需品。 五、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災害防救設施、設備,其項目如下: 一、人員、物資疏散運送工具。 二、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及衛生改善等設備。 三、救災用準備水源及災害搶救裝備。 四、各種維生管線材料及搶修用器材、設備。 五、資訊、通信等器材、設備。 六、其他必要之設施及設備。
本條未修正。
配合本法修正,調整依據項次。
明定各級政府應準備「災害防救物質、器材」及「災害防救設施、設備」等項目,以 確保災害發生後能迅速進行災民就住、安置、重建及復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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