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2/12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變更為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變更為第三十一條,爰
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 98/01/16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修正,調整依據項次及款次。
三、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規定,增列
徵購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90/08/30
一、第一項明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於執行徵調、徵用時,應作成徵調、徵用書,以
利救災之執行,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
二、第二項明定於必要時,得協調被徵調人、被徵用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或團體
代為送達徵調、徵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