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書、徵購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徵用人、被徵購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 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物或徵購物名稱、單位、數量及規格。 四、徵用支援地區。 五、徵用期間。 六、交付時間、地點。 七、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八、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九、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及第五款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二及說明三。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規定,序言 、第一款及第三款增列徵購相關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明定徵用書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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