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其辦理 順序如下: 一、由各機關原列與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等相關科目經費支應。 二、由各機關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檢討調整支應。 三、由行政院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需要情形在總預算機關間調整支 應。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調整,應由各機關循修改歲出分配預算規定程 序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變更為第五十七條,爰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未修正。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各級政府辦理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所需經費不敷支應時,得調整 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並採取相關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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