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公共事業,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大眾傳播事業、電 業、自來水事業、電信事業、天然氣事業、石油業、運輸業及其他事業。
本條未修正。
配合「天然氣事業法」,將「公用氣體燃料事業」修正為「天然氣事業」。
配合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災害種類,定義本法所稱之「公共事業」,並已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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