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12/12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前條說明。
- 98/01/16
一、配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十六條及第
五十條將「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修正為「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二、現行條文有關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登記有案部
分,為符實際,爰予刪除。
三、配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認證」修正為「登錄」,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修正,將實際協助救災修正為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五、有關編組人數部分,業於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辦法中規範,無
需於本細則重複規定,爰予刪除。
- 90/08/30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九款、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所稱「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定
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