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
          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時,
          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國防部
          、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
          甲、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惟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經中央氣象
              局風雨預報任一直轄市、縣(市)平均風力達七級以上或
              陣風達十級以上,或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十毫米
              以上,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乙、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
              颱風警報機率較高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
          、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
          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
          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及文化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震災、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弱以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
        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
        救科技中心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
        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
          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
        院新聞傳播處。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為豪雨警戒區域,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為大豪雨警戒區域。
          乙、因水災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
              縣(市)支援之需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國家災害防救
          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
              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
              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
              設。
          丙、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
              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及教育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
          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五)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
        或一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
        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
        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低溫特報紅色燈號(臺灣地區平地氣
        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連續二十四小時),有重大農業損失等
        災情發生之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
        、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八)土石流災害及大規模崩塌:
      1.開設時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
        、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法務部、經濟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大
        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
        播處。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上殘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
        ,逾七百公噸,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雙向交通阻斷,預
            估需三日以上始能搶通,並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國家
            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
            擴大之虞,亟待救助,並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陸上交通事故二級進駐機關(單
            位、團體)及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
          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國防
          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
          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
          傳播處。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延燒面積達三百公頃以上,且經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
          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
          必要:
       (1)重大動物傳染病發生。
       (2)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侵入我國風險增
            加,有侵入我國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
       (3)植物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虞,並對農業產業造
            成有重大影響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
          處。
        3.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派員參與工作
          會議,並依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參與該應變中心之任務分工及分組運作。
(十六)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福利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流行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通知有
          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生物病原災害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
          外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研判有開
          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內政部、國
          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
        3.有關輻射彈事件、核子事故、境外核災之開設時機及進駐機關
          (單位、團體),分別依我國反恐應變機制相關規定、核子事
          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境外核災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十八)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
          濃度升高,空氣品質指標大於 400(PM10  濃度連續三小時達
          1,250μg/m3 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 505μg/m3;PM2.5 濃度
          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 350.5μg/m3),空氣品質預測資料未來
          二十四小時(一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勢,且全
          國同時有九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成立應變中心時(不包括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或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
          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經濟
          部、交通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國家科
          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九)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火
            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及大屯火山觀測站。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
            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火山災害二級進駐機關、行政院
            新聞傳播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十)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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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5/08/19
一、鑒於寒害應變中心成立期間,須掌握低溫影響地區、道路通阻、國家風景區封園
    及遊客疏散安置情形,以利遂行各項應變處置作為,爰第七款第二目進駐機關增
    列交通部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二、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動植物疫災之災害類別,爰增列第十五款動植物疫災應變中
    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
(一)動植物疫災之應變期程較長,其應變中心運作方式亦與一般災害不同,因此以
      定期召開應變會議方式較符合實際需要。
(二)有關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分組運作及各參與機關任務則依相關規定
      辦理。
三、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生物病原災害之災害類別,爰增列第十六款生物病原災害應
    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
四、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輻射災害之災害類別,爰增列第十七款輻射災害應變中心開
    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其中有關開設時機部分,考量輻射災
    害與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屬性類似,經參考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之開設時機有關傷亡
    人數及污染面積(即嚴重污染環境輻射標準第二條第五款所定放射性核種超過附
    表土壤中放射性核種活度濃度嚴重污染標準規定,且污染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
    上)之規定,予以定明。
五、現行第十五款移列至第十八款,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104/07/08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規定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有關通
    知規定,統一移列於第十一點規定,爰將相關文字刪除外,其餘修正:
(一)依據 103  年 7  月 21 日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 22 次會議決定:「消防署
      與水利署對於召開記者會已有豐富經驗,風災、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
      設時,新聞傳播處再派員進駐。」,爰刪除第一款風災二級開設進駐機關改制
      前「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二)刪除全部有關進駐機關改制前「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部分,並刪除
      震災、海嘯進駐機關「客家委員會」。
(三)第六款增列「工業管線災害」項目。
(四)第九款增列空難進駐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第十款海難進駐機關「法務
      部」。
(五)各款進駐機關列舉之順序,統一依機關、單位及團體之順序而為調整修正。
(六)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1.「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修正為「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修正為「科技部」。
(七)新增第十五款,其他有關生物病原災害及輻射災害之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
      駐機關(單位、團體)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刪除現行第二項,有關報請指揮官同意免派員進駐或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
    )派員進駐之規定,移列為第十一點。
102/12/12
一、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審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
    業要點」準備會議決議:
(一)因現行規定僅有風災、水災區分一、二級開設,為避免混淆,第一項修正為「
      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或免派員進駐;第
      一項各款所訂「並得視颱風強度(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之重複文字刪除。
(三)依據經濟部修正建議,修正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礦災災害應變中
      心之開設時機,(六)1 、(1)(2)及(十三)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修正為「十人以上」、「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修正為「陸域污
      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修正為「
      三十六小時」。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一)「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二)「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修正為「客家委員會」。
(三)「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三、因內政部(社會司)併入衛生福利部,該司於風災及水災二級開設即進駐應變中
    心,故衛生福利部配合修正於二級開設時進駐。
四、水災開設時機修正說明:
(一)豪雨因其突發性、降雨時空分布不均之特性,且各地(如山區與平地)對於降
      雨雨型、延時等情形亦有不同之釀災能力,爰水災應變機制啟動實有經研判之
      必要。
(二)為使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較為明確,茲以下列標準作為二級開設之
      參考:
      1.實際降雨情形:七個以上縣市達大豪雨標準,其中三個以上縣市達超大豪雨
        標準。
      2.縣市政府開設狀況:五個縣市政府二級以上開設。
      3.其他:未達前述條件,惟確有跨部會協調、跨縣市支援事項,需成立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者。
(三)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則召開情資研判會議研判後續降雨狀況,
      倘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經研判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則提升為一
      級開設。
五、旱災開設時機修正說明:
(一)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區分為藍燈(水情正常)、綠燈(水情稍緊)、
      黃燈(一階限水)、橙燈(二階限水)及紅燈(三階限水)。
(二)為因應旱災實際運作方式,並考量旱災發生區位、範圍等因素,將旱災開設時
      機之研判基準自缺水率調整為水情燈號。
(三)應變組織開設條件如下:
      1.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供水區橙燈或一供水區紅燈。
      2.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供水區黃燈且涉水源調度或一供水區橙燈
        ,並經水利署研判水情恐持續惡化。
      3.旱災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供水區黃燈且涉水源調度,並經水利署研
        判水情恐持續惡化。
      4.旱災水利署水資源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供水區黃燈或一供水區綠燈且設
        水源調度,並經水資源局研判水情恐持續惡化。
(四)旱災應變涉未來氣象情資研判及科學工業園區調度用水事宜,爰將進駐單位增
      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六、旱災進駐機關增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七、序號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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