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1
十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決定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後,應
      通知前點各款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或其他必要之相關應變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或應進駐機關(單位、團
      體)所請,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前點各款進駐機關(單位、
      團體)免派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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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現行第八點第一項有關通知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部分及第二項移列為第十一點規
定,定明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後,
應通知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另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
得免派員進駐,以保留其彈性。
102/12/12
一、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審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
    業要點」準備會議決議:
(一)因現行規定僅有風災、水災區分一、二級開設,為避免混淆,第一項修正為「
      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二)新增第二項,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或免派員進駐;第
      一項各款所訂「並得視颱風強度(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之重複文字刪除。
(三)依據經濟部修正建議,修正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礦災災害應變中
      心之開設時機,(六)1 、(1)(2)及(十三)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
      、失蹤修正為「十人以上」、「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修正為「陸域污
      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修正為「
      三十六小時」。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一)「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
(二)「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修正為「客家委員會」。
(三)「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三、因內政部(社會司)併入衛生福利部,該司於風災及水災二級開設即進駐應變中
    心,故衛生福利部配合修正於二級開設時進駐。
四、水災開設時機修正說明:
(一)豪雨因其突發性、降雨時空分布不均之特性,且各地(如山區與平地)對於降
      雨雨型、延時等情形亦有不同之釀災能力,爰水災應變機制啟動實有經研判之
      必要。
(二)為使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較為明確,茲以下列標準作為二級開設之
      參考:
      1.實際降雨情形:七個以上縣市達大豪雨標準,其中三個以上縣市達超大豪雨
        標準。
      2.縣市政府開設狀況:五個縣市政府二級以上開設。
      3.其他:未達前述條件,惟確有跨部會協調、跨縣市支援事項,需成立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者。
(三)水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則召開情資研判會議研判後續降雨狀況,
      倘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特報,且經研判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則提升為一
      級開設。
五、旱災開設時機修正說明:
(一)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區分為藍燈(水情正常)、綠燈(水情稍緊)、
      黃燈(一階限水)、橙燈(二階限水)及紅燈(三階限水)。
(二)為因應旱災實際運作方式,並考量旱災發生區位、範圍等因素,將旱災開設時
      機之研判基準自缺水率調整為水情燈號。
(三)應變組織開設條件如下:
      1.旱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供水區橙燈或一供水區紅燈。
      2.旱災經濟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供水區黃燈且涉水源調度或一供水區橙燈
        ,並經水利署研判水情恐持續惡化。
      3.旱災水利署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供水區黃燈且涉水源調度,並經水利署研
        判水情恐持續惡化。
      4.旱災水利署水資源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供水區黃燈或一供水區綠燈且設
        水源調度,並經水資源局研判水情恐持續惡化。
(四)旱災應變涉未來氣象情資研判及科學工業園區調度用水事宜,爰將進駐單位增
      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六、旱災進駐機關增列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七、序號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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