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08/19
第一款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輻射災害之災害類別,爰酌作文字修正。
- 104/07/08
一、點次變更。
二、新增第一款,針對風災、震災、火災、爆炸、水災、公用氣體油料管線、輸電線
路、礦災、工業管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及毒性化學物質等涉及人命搜
救及各項救災資源調度之災害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另為利應變作業順遂,明
定幕僚作業、網路資訊、新聞處理、部會管制、災情綜整、文書記錄、安全維護
及後勤庶務等各項工作所需人力,以及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所耗水、電、耗材與各
項庶務所需經費,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
三、新增第二項,針對其他災害長時間開設應變、具高度特殊專業性或以會議方式運
作之災害類別災害應變中心,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地點及決定運作方式。
四、現行第二項未修正,移列為第三款。
- 102/12/12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三級機關加括弧。
二、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審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
業要點」準備會議決議,增列第二項異地備援中心之啟動,以及行政院秘書長一
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忠字第一零二零一五一零三六 A 號函建議修正內容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