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5
十五、應變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副指揮官定期發布訊息。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應變中心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應即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
      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定時並視災情狀況隨
      時召開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功能分組主導機關
      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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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一、點次變更。
二、定明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副指揮官定期發布訊息,以強化媒體之互動,俾利民眾
    及各界瞭解應變中心各項應變措施。
三、鑑於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之報告內容,依災害類別及各項應變時序而不同,應由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個別規定於細部規定中為宜,爰刪除原要點報告內
    容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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