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6
十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
      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項協調人員及編組作業如下:
  (一)協調官:進駐地方政府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負責協調中央支
        援救災事宜,並擔任應變中心聯絡窗口。
  (二)前進協調所:視受災地區災情及地方政府請求支援情形,經指揮
        官同意後,成立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
  (三)編組及先期作業:協調官及前進協調所由相關進駐機關派員組成
        。
      應變中心或前進協調所協調重要事項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指派協調人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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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一、新增第一項,中央主動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指派協調人員支援協助
    。
二、第二項定明協調人員及編組作業,除新增指派協調官及其任務外,並視受災情形
    及地方政府請求,經指揮官同意,成立此編組調整係為提升各級政府災害應變中
    心協調效能,將現行第十二點第五款功能分組之一之前進協調所,整合協調官共
    同擔負協調人員任務。
三、新增第三項,另考量地方政府需求,亦得指派地方政府協調人員進駐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
102/12/12
一、第一項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間辦理「中央與地方災害
    應變中心協調聯繫」座談會結論建議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為「
    前進協調所」。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如下:
(一)依各功能分組災害應變實務運作所需,(一)1.幕僚參謀組、(一)3.情資研
      判組及(二)2.網路資訊組之參與機關刪除行政院新聞局。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1.「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附件併同修正。
      2.「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附件併同修正。
      5.「內政部(社會司)」併入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司)」文字部分修
        正為「衛生福利部」,附件併同修正。
(四)其他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四、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召開「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新聞處
    理作業程序」協調會議決議,新聞發布組參與單位原增列外交部部分刪除。
五、三級機關加括弧。
六、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忠字第一零二零一五一零三六 A
    號函建議修正內容,「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修正為「中央氣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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