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7
十七、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參謀、訊息、作業、行政等群
      組,各群組下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配合參與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
        災措施建議。
        1.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
          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管考追蹤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與,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
          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情資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經濟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公路總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參
          與,辦理提供各項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
          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事宜。
        4.災情監控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經
          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
          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災
          情蒐報查證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體報導,並綜整各分組所掌
          握最新災情,定時製作災情報告上網發布。
  (二)訊息群組:綜整轉化各項防災應變相關資訊,有效達成災防資訊
        公開普及化之目標。
        1.新聞發布組: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警察
          廣播電臺)配合參與,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會、新聞發布、
          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等事宜
          。
        2.網路資訊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防災及
          應變資訊傳遞狀況,辦理防災、應變資訊普及公開與災變專屬
          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
  (三)作業群組: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
        1.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
          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掌握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
          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及進度,辦理資源調度支援相關
          事宜。
        2.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主
          導,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配合參與,辦
          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3.疏散撤離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
          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
          族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民政司、警政署
          、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
          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
          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管制等相關疏散撤離執行情
          形。
        4.收容安置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配合參與,掌
          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遊客安置及收容人數等事項,並辦理
          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5.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消防
          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整合自來水、電力、電
          信、瓦斯、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並協調辦
          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
          員會、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參與,彙整國道、省道、縣道、
          鄉道、農路等所有道路與鐵路交通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
          等資料,並協調辦理各種道路與鐵路搶通、運輸調度支援事宜
          。
        7.農林漁牧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配合參與,辦理各地漁港船舶進港避風、大陸船員暫置、掌
          握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域、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
          戒、農林漁牧損失之處理及各地蔬果供應之調節。
        8.民間資源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督導、掌握直轄市、縣(市
          )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用志工之情形。
        9.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掌握急
          救責任醫院收治傷患情形及環境災後清理、消毒資訊。
       10.境外救援組:由外交部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大陸委員會配合參與,掌握境外援助資訊及進度,並辦
          理相關協調及聯繫。
       11.輻災救援組: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國防部、經濟部、
          中央氣象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消防署、警政
          署、空中勤務總隊)配合參與,辦理輻災救援等事宜。
  (四)行政群組:統籌辦理應變中心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
        1.行政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
          變中心會議幕僚及文書紀錄。
        2.後勤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
          變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財務組:由財政部主導,行政院主計總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
      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未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則該功能分組主
      導機關則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5/08/19
一、第三款第五目水電維生組救災工作項目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第十一目配合災害防救法增列輻射災害之災害類別,酌作文字修正。
104/07/08
一、點次變更。
二、將現行第十二點與第十三點功能分組任務重新整合,調整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災
    情監控組、第三款第一目支援調度組、第三目疏散撤離組、第四目收容安置組、
    第五目水電維生組、第六目交通工程組、第七目農林漁牧組、第九目醫衛環保組
    及第十目境外救援組等功能分組任務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一)「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修正為「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修正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四、考量本點已重新調整並明確律定各功能分組任務,且已有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
    、配合參與機關及其任務清楚之文字說明,爰刪除附件二。
五、配合第十點及第十三點修正,爰刪除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管考追蹤組及第二款第
    二目網路資訊組配合之參與機關「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任務。
六、刪除現行第二項第五款「前進協調所」,改於第十六點訂定。
七、刪除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其中第四項整併於第十八點。
102/12/12
一、第一項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間辦理「中央與地方災害
    應變中心協調聯繫」座談會結論建議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為「
    前進協調所」。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如下:
(一)依各功能分組災害應變實務運作所需,(一)1.幕僚參謀組、(一)3.情資研
      判組及(二)2.網路資訊組之參與機關刪除行政院新聞局。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1.「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附件併同修正。
      2.「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附件併同修正。
      5.「內政部(社會司)」併入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司)」文字部分修
        正為「衛生福利部」,附件併同修正。
(四)其他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四、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召開「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新聞處
    理作業程序」協調會議決議,新聞發布組參與單位原增列外交部部分刪除。
五、三級機關加括弧。
六、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忠字第一零二零一五一零三六 A
    號函建議修正內容,「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修正為「中央氣象局」。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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