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8
十八、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派其他機關派員進駐
      ,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籌支援地方政府之必要協助。
      各功能分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派遣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各
      分組主導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派員參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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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一、本點新增。
二、整併現行第十二點第四項及第十五點內容,彈性啟動功能分組及派員進駐機關。
102/12/12
一、第一項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間辦理「中央與地方災害
    應變中心協調聯繫」座談會結論建議修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前進指揮所」為「
    前進協調所」。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第三項修正如下:
(一)依各功能分組災害應變實務運作所需,(一)1.幕僚參謀組、(一)3.情資研
      判組及(二)2.網路資訊組之參與機關刪除行政院新聞局。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相關機關名稱如下:
      1.「行政院新聞局」修正為「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附件併同修正。
      2.「行政院主計處」修正為「行政院主計總處」。
      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4.「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附件併同修正。
      5.「內政部(社會司)」併入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社會司)」文字部分修
        正為「衛生福利部」,附件併同修正。
(四)其他部分酌作文字修正。
四、依據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召開「應變中心開設期間新聞處
    理作業程序」協調會議決議,新聞發布組參與單位原增列外交部部分刪除。
五、三級機關加括弧。
六、依據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院臺忠字第一零二零一五一零三六 A
    號函建議修正內容,「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修正為「中央氣象局」。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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