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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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協調中央及地方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中央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支援及地方
      政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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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8
一、序文配合第一點規定已有應變中心之簡稱,刪除重覆簡稱,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款為強化應變中心任務功能,增列「協調中央與地方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現行第二款移列為第三款。另考量民眾隨時知道各項災害狀況,利於評估災害應
    變,爰增列「並定時發布訊息」之任務。
四、現行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明定由中央機關(單位、團體)擔任緊急救災人力、
    物資之調度與支援事項,並增列地方政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之任務。
五、現行第一款及第五款未修正及第五款移列為第六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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