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1
二十一、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團體)緊
        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副指
        揮官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應變中心指揮
        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進駐人員對於長官指示事項、交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
        值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急事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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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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