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2
二十二、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臺灣本島陸上颱風警報解除或災情已
        趨緩和,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減少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調整應變中心之分級或縮小編組規
        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人
        員予以歸建。
        前項歸建人員之機關(單位、團體)得視災害應變需要,依第二
        十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
        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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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2/12/12
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修正指揮官得調整應變中心之分級或縮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
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人員予以歸建,以臻明確。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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