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3
二十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
        位、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提報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
        應變中心。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詳實
        記錄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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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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